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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文物建筑在开放中实现更大价值

浏览次数:1614     发布时间:2017-11-24

  

 

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11月22日 北京晨报)


开放文物建筑,其实是多年来很多地方一直都在推进的工作。尤其是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能和历史文化沾上边的地方都在推进历史文物建筑的修缮与利用,不遗余力地推进文化旅游品牌打造。现在散落在全国各地知名的亭台楼阁、名人故居等,可以说就是文物建筑开放利用的典范。它们让更多人了解了历史文化,增长了人生阅历,带动了地方的发展,促进了文物的保护,从而实现了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多丰收,也促进了近年来文物建筑的开发和利用。


但同时,由于经济利益的影响,文化小镇开发大行其道,仿古街区建设蔚然成风,一些地方在推进文物建筑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有的或是拆掉、或是毁掉、或是拆掉重做假……给文物保护带来了严重问题。另一方面,也有的地方或囿于经济发展水平,或害怕承担开发中可能带来的责任,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不够,基本上都是锁上空置、一关了之。这不仅没有保护好文物建筑,反而加速了文物建筑的损坏,也对文物建筑保护带来了不利影响。


因而,在此背景下,国家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结合当前时代经济发展的特点,为当下的文物建筑保护与利用定好制度规范,从而在发展利用中推动文物建筑实现更好的保护和更大的价值。


也许又问会问,开发不会造成破坏吗?当然有可能。这个问题很多年前就已经有过争论,其根本就在于怎么看待历史文物建筑。倘若只是静态把它当做历史的标本进行封存,那么这些文物建筑只能静静地在历史和岁月中悄然湮没,国家承担了不少维护的费用,却根本发挥不了它们的真正价值;倘若用发展地眼光看,通过保护和利用,让它们能重见天日,带给人们和世界更多体验和感悟,实现多项价值的共赢,反过来又继续推动它们的保护,这不更好吗?


所以,对待历史文物建筑的开发和利用决不能因噎废食,故步自封,而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因而《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的印发,其意义不仅仅在推进文物建筑的开发和利用方面明确了方向、提出了思路、确定了原则、明晰了重点、划出了红线;而更在于折射了国家在推进文物建筑保护上理念和思路的一个大转变。它从发展的角度,把优化文物建筑保护、满足民生需求和带动地方发展真正结合起来,更加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更加注重法律与现实的衔接,真正闪现着科学、智慧和人性的光芒。


因而,开放文物建筑只是一个小进步,文物建筑保护思路的转变才是一个大进步。发展才是硬道理,合理的开放才是推进保护的最大依凭。这也昭示各地实际工作中要少一些畏首畏尾、要多一些敢闯敢试,少一些故步自封、多一些主动发展,这或许才是导则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